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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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检察理论调研
第17期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编 2022年6月23日
平罗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分析研判报告
杨佳俊
一、基本情况
平罗县下辖13个乡镇144个行政村,总面积2060平方公里,总人口31.6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比38%。自2010年8月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平罗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736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对象1586人。截至目前,全县现有在矫对象147人,其中缓刑矫正对象146人,假释矫正对象1人。自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66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对象247人,被裁定撤销缓刑10人。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度不够。对社区矫正实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作为新增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在实践中面临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力量显著薄弱。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同时担负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和自侦案件线索核查工作,现仅配备一个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全部案件的办理工作,导致在人力、物力、精力上配备投入不足,影响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二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7项明确规定“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没有将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列入检察监督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滞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涉及对矫正对象的接收、交付、监管等矫正活动的全程监督,矫正活动节点多,检察院与司法局缺乏相应的联系沟通机制,信息交流渠道不畅,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取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无从对社区矫正各个审批、决定环节进行同步监督。检察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违法违规线索难,难以及时启动程序开展检察监督,不能有效预防在司法文书送达、定位管理、社区服务等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脱管、漏管、虚管等问题,检察监督工作始终处于滞后的状态。
3.检察监督方式单一、刚性不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规定了被监督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违法行为作出纠正,但如果被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口头、书面意见置之不理,或者虽然作出更正但并未达到检察监督的效果时,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应对并未作出规定。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监督能力。在人力、物力、精力不足的现状下,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及时调整监督思路,理清监督方法,明确监督内容,积极探索检察监督的可操作性,使本院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刑事执行检察干警通过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和检察业务的学习,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要求,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活动的各个节点,进一步的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
(二)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监督质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9月“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提出的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法、检、公、司之间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交换与信息共享,积极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沟通协调,畅通信息渠道,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信息,定期通报情况、核对数据,开展动态监督、同步监督。派员参与县司法局开展的社区矫正专项检查和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的社区矫正巡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司法局、辖区司法所开展日常检察监督。检查中,通过听、查、谈等方法全面了解社区矫正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检察监督,做到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参与,增强了监督工作的时效性,防止了“重配合、轻监督”的现象发生。
(三)抓实《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发挥检察监督引领作用。 把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列为检察机关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制作宣传展板、开展各类宣讲讲座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主题宣传。与此同时,检察人员应邀为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法》解读,把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落到实处。